知网论文查重范文–P2P宜信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合法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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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本质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和结构设计将债权转化为证券的过程。

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以下简称SPV)既可能是为一次证券发行而特别成立的机构组织,也可能是专门从事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SPV 的主要功能是将拟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SPV 本身进行“破产隔离”,从而尽可能的保障投资人的证券投资权益。投资者和SPV之间的联系主要是SPV发行 ABS (资产抵押证券)来融通资金,投资者则购买其发行的 ABS 以期望从中赚取收益。

笔者认为,宜信的债权转让模式与资产证券化原理十分类似:第一步,借款人和宜信CEO唐宁签订的借款合同,形成基础的债权资产,在这一步中,首先由宜信公司发挥平台优势,通过其网络平台汇集各类资金需求者。其次,由唐宁运用自然人的身份,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获得未来具有稳定现金流的基础债权资产,从而顺利实现了资产证券化的第一步。可见,唐宁在此的角色犹如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中拥有信贷资产的银行,所不同的则是主体的不同,一个是自然人,一个是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步,唐宁将其所拥有的借贷资产信托给宜信公司,将其所拥有的借贷资产交由宜信公司进行管理和处分。在此处存在一处疑点,即宜信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从事信托业务是在其经营范围之外。

第三步,宜信公司将其受托的借贷信托资产经过拆分组合错配之后变成满足不同投资者需求的各类 P2P 理财产品,投资者通过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出借资金,按期收回利息来获利。

实质上,宜信是以自然人债务担保的方式来进行着类银行的业务。一边是不断涌进的大量社会上闲置零散资金,一边是不断对债权进行拆分和配对,宜信起到了信用中介的作用。在完善的监管机制下,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地增强资产流动性,提高资产管理效率,而且,证券化过程中的重组、期限配置及信用增级等也能一定程度上弱化原始资产风险。P2P资产证券化除了满足流动性需求、降低风险外,很大程度上也能对零散的P2P债权项目进行优化整合,克服不同平台、不同项目之间的地域和期限障碍。但目前我国的P2P平台都没办法组建合法的SPV,少了产品分层、信用增级、破产隔离等步骤,只能算作“类资产证券化”,如果非金融机构的资产证券化份额超过200份就触犯了证券法规定,属于非法发行证券。

虽然部分P2P网贷平台早就上线了债权转让功能,但其实也只是局限于单个债权单个投资者之间的简单转让,并没有复杂的组合设计的证券化过程,而宜信公司以P2P为投资标的理财计划产品,却一直有着涉水资产证券化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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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8月27日  所属分类:论文检测样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