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网论文查重范文–第三方担保的P2P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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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的高收益一直有着强大的吸引力,但毫无疑问,高收益同时伴随着高风险,这是很多人迟迟观望不愿参与的原因。引入担保模式,即是一种为P2P交易加上“保险”,给投资者吃下诸如“保本”、“保息”的定心丸,从而让投资者感觉“玩得起”的手段。

P2P担保模式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般担保公司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平台自身担保:

(1) 一般担保公司担保。一旦借款人违约,由担保机构进行代偿或债权收购,通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来保证投资人的利益。根据合同约定可能会有保证本金和本息的不同情况,投资人能收到的最大金额为其应收而未收到的投资本息之和。优点是在与担保机构合作后,担保机构为了保证自身的资金安全,会参与到对借款人的审核中来,审核和放款会更加严格,对投资人的资金安全来说是有利的,可以进一步降低违约风险,。缺点是一般担保公司担保虽然规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没有确认借款人完全没有还钱能力,担保公司不会承担责任,一旦借款人跑路、无法联系,投资者将不能取回资金;并且,担保公司也存在严重的良莠不齐状况,实力不一,当保证责任超过了担保公司自身所能承担的限度,担保公司可能会破产倒闭从而无法偿付,投资者依然会遭受损失。

(2)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即平台本身有金融机构背景,由金融机构旗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一旦借款人违约,则提供全额代偿,对于投资人来说,资金安全程度较高。优点有:金融机构成熟的风控体系,在审查方面会更加专业,能够有效杜绝虚假标的。法律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规模,与其注册资本之比必须小于10,这能够有效地保障投资人收回本金。这类担保模式的典型代表是陆金所,由于存在平安银行融资担保的背景,更容易得到普通投资人的信任,其偿付能力也较为可靠。缺点是根据法律规定,担保规模与注册资本之比应小于10,国内部分担保公司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标准执行,存在杠杆严重超标的情况,意味着巨大的风险隐患。

(3)平台自身担保。平台本身不参与借款交易,但对符合条件的投资人提供本金(或本息)担保。如借款人出现违约,逾期一段时间(通常为1个月以上)后由平台垫付本金还款,债权转让为平台所有。优点是通过平台自身的储备资金为投资人提供收益保障,缺点是对平台本身的实力要求较高,风险随之升高,担保的作用仅能够维持于客户违约率较低的时期,一旦逾期、违约的借款人太多,很容易引发P2P平台的跑路、倒闭现象。

事实上,多数担保只是“看上去很美”,并不能像其承诺的保障本金或者本息,P2P平台的倒闭和跑路行为依然频发。按照目前P2P平台管理的相关政策,去担保化已是大势所趋。2015年7月18日 ,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一份名为《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文件,对于P2P行业提出了相对明确的业务界限,其信息中介定位及监管有了相对明确的界定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去担保化趋势 。2015年12月28日 ,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更是在第十条“禁止行为”中,明确要求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可见P2P平台的去担保化几乎已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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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8月30日  所属分类:论文检测样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