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网论文检测范文-国外遗产税研究现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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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对国外遗产税的发展情况进行研究,本文选取了美国、德国、日本三个国家对于遗产税的研究情况进行介绍。

1 美国

美国为了应付世界大战,进行筹资,于1916年立法开征遗产税,这也是美国现代意义上的的遗产税,并在之后还开征了赠与税。随着国际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时代变迁,美国于1976年修改了联邦财产转移税以此来适应美国的国情,而且还取消了原本分别适用于遗产税和赠与税这两种税种的两套税率,设定了能够同时适应两种税收的统一的税率。因此也有看法认为美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已经成为了财产转移税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们也不再是两个独立的税种,只是习惯上还是将两者作为不同的两个税种来看待。1991年,美国的联邦政府、地方政府、州政府的财产转移税所占的全部财产转移税分别是72.1%、0.2%、27.2%,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的三级政府都征收财产转移税,但是主要的部分还是由美国的联邦政府进行征收。美国实行的,是"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它也是实行这一遗产税税收模式的主要代表国家。

2 德国

德国具有较久的遗产税征收历史,因为它开征的起源较早,而且和美国一样,它也同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两种税种,而且也设计了适用两者的同一个税率。

德国遗产税的纳税人是遗产的继承人和接受遗产赠送的人。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者应征税的财产范围也不大相同,前者包含了境内外的遗产继承收入,而后者只限于在德国境内获得的遗产继承收人。德国的赠与税的纳税人是赠与人和受赠人两方。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那些因为继承而获得的所有财产,而这所有财产也包括了不动产、动产和某些财产权利。为了更好的对财产的价值进行估计,对于不同的财产采用不同市场价值进行估计。例如在市场上交易的有价证券应该按照继承时或者赠与时当时的市场价格进行估价;对于土地房屋等应该按照不动产的市场价值进行估价;其余的例如书画、雕塑等高端艺术收藏品和珠宝首饰也应该由专门的鉴定单位进行恰当的估价,以此来提高估价的准确性。值得注意的是,德国的遗产税、赠与税根据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亲疏关系设计了不一样的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而且德国遗产税为了提高科学公平的管理,还设定了相应的免税规定,例如允许扣除死亡人债务和丧葬管理费用,而且对于慈善公益事业的捐赠则实行的全额免税。

3 日本

与美国不同,日本实行的是分遗产税制和分赠与税制,这也是遗产税纳税模式的另一种主要模式。两者的纳税人以是否在日本国内拥有住处作为居民的评判标准。课税的对象包括了继承遗产,以及被视为继承遗产的情形。税额计算的具体方法也与其他国家不同,实行先按照总额减去相应的扣除项目,例如丧葬管理费用、死亡人债务等,减除后才形成相应的课税价额,然后按照每个继承人获得的财产采用不同的税率进行计算应纳税额,这样将使得遗产税收更为公平。当然和德国的遗产税制度一样,日本的遗产税制度也趋于成熟,因此它的遗产税制度也有相应的扣除和抵免的项目,扣除项目和德国相似,而抵免项目主要是已经缴纳的外国的遗产税的税额。

日本的赠与税的纳税人指的是由于赠与而获得财产的个人。而这按照在日本有无住所,又分为了无限纳税义务人和有限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包括赠与财产和视为赠与财产。它的课税基础是,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所取得的赠与财产价额;而为了适应遗产税显示公平,赠与税也有相应的扣除和抵免项目,而赠与税的扣除有基础扣除和配偶扣除,抵免得也主要是外国税收抵免;而且日本赠与税单独设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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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11月17日  所属分类:论文检测样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