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网论文检测范文-我国遗产税发展历史

知网论文检测范文-我国遗产税发展历史

我国如今尚未开征遗产税,它是一种泊来税,动议最早开始于北洋军阀政府时期。在1940年,国民党政府开征了遗产税,但由于当时的社会环境,这一情形尚未延续多久。而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政务院在1950年颁布了《全国税收实施原则》,其中就列有遗产税,但也碍于实际并未得到有效的实施。而在1988年,国家又提出了要研究遗产税的动议,并且随后这也被写入"九五计划与2010年远景目标”以及党的十五大报告之中。

1 遗产税早期发展

在这个阶段,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我国已经开始引入了遗产税甚至立法,但没能得到好的执行

回顾中国遗产税发展的百年历史,我们可以发现,从1912年9、10月间,北京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开始,到1940年8月26日,原广西大学校长马群武先生之子马保之在他去世后主动到广西直接税办事处桂林区分处申报缴纳遗产税,我国历史上由此有了开征遗产税的第一个案例。1946年,我国通过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遗产税法。但是由于当时的历史原因和客观条件的限制,遗产税虽然设立了但并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因此形同虚设。而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1950年,国务院通过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中也将遗产税作为了拟开征的税种之一,但也是由于当时的社会环境和其他种种的限制条件而没能得到开征。

2 遗产税中期发展

在这个阶段 ,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遗产税开征的基础几乎不存在,而且存在的意义不明显。

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的较长时间内,我国实行的都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社会生产和生活都实行计划管理,劳动者只能获得少量的个人消费品,此时基本上没有个人家庭财产,并且国家法制也缺失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此时遗产税开征的基础也就基本不存在。

而在接下来的改革开放初期,虽然个体私营经济得到了重生,家庭私有财产开始增加,但是此时的家庭财产基本上用于创业,因此财产量并不多,尚没有巨额财产继承额事实。最为重要的是,此时我国的贫富差距,社会收入分配并不大,因此没有必要通过遗产税来进行调节,那么遗产税最大的积极意义——调节贫富差距便不存在,因此此时的遗产税不仅是没有开征,更可以说是没有必要开征。

3 遗产税近期发展

在这个阶段,遗产税最大的特点就是已经有了征税基础,但是关于是否开征仍存在争议。

无疑,改革开放是我们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转折点,也是我们必须坚持的正确的基本国策。它为我国社会经济注入了巨大的活力,使得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居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巨大的提高,人们不仅能保证温饱,甚至开始有了个人财富的不断积累。

3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得财产迅速积累,数量庞大,但是分布极不均衡,如今巨额财产转让继承也成为了常事。而且此时的收入分配扩大的问题也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开始要求完善税制进行调节。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在呼唤遗产税的到来,但是也存在不少的阻力,由于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的双面影响,导致遗产税仍然呼之难出。接下来具体介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基础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