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网查重论文样例--受案范围标准界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采用了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将公益诉讼的范围限定为“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诚然,民事诉讼法所列举的案件在日常生活中最为普遍,但其范围应远不止于此。“尽管加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样的限定词,说明立法者并不认为事关公益的诉讼仅限于此,但是在实践中,我国法院不敢突破明文规定的思维定势往往使法院的司法能动性大打折扣,以至于很多时候法院只受理法律明确规定的案件。”但是,检察机关又不能将所有侵害公共利益的案件全部提诉。因此,有必要明确检察机关的提诉范围,以及明确哪些侵害公共利益的案件符合标准,应列入起诉范围,以利于司法实践。
具体标准可参照如下:
第一,损害行为发生频率高。无论是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还是环境污染案件,其发生频率之高,已让人咂舌。以环境污染案件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布的数据,2008年突发环境事件次数474次,污染与破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8185.6万元;2009年突发环境事件次数418次,污染与破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43354.4万元;2010年突发环境事件次数420次,污染与破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256.9万元;2011年突发环境事件次数542次;2012年突发环境事件次数542次。由此可见,损害行为发生频率高是司法实践中把握公益诉讼案件的一大因素。
第二,损害结果影响范围广。该案件的受众非常广泛,原告群体也往往集中在弱势群体中,损害结果往往是不可预测的。如镉大米,毒火腿,地沟油,毒胶囊等事件,都在人们的心中造成了难以磨灭的阴影。这些案件的影响范围非常广泛,而且受害者是非常多,往往遍及多省甚至跨越全国。
第三,治理时间紧迫。发生损坏后,需要全面,及时,快速处理,否则往往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如对环境的污染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损害后果严重,很容易导致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收到无法弥补的伤害。因此,在发生损坏后,需要迅速找到解决办法,加强管理,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